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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13 10:50

 

  深价联字〔2005〕44号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我市现行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是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的规定执行的。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主要对3000万—100亿及以上的估算投资额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对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笼统地规定为1—2万元,收费标准偏高,且没有细化的标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承受。考虑到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较多的情况,经调查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计价格[2002]125号文制定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详见附表),凡我市已取得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细化后的新标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委托要求。其他社会环评机构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项目       现行收费标准       拟调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         1-2           0.1
  50-100万          1-2           0.15
  100-200万          1-2           0.2
  200-500万          1-2           0.3
  500-1000万         1-2           0.4
  1000-3000万         1-2           0.5


  注:上述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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